监控制室或机柜间、危险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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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0-2008,2018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4.2.3  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

4.2.5A  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5.2.17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并宜全厂性或区域性统一设置。当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18 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    4.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

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6.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1.5厂房内的生产工艺布置和生产过程控制,工艺装置、设备与仪器仪表、材料等的设计和设置,应根据生产部位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3.2.1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4.2.2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2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检查内容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重大安全隐患: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记录建议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注意:如果是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在记录时要写明具体情况。

检查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理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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