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检查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记录建议 |
是否依法设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交给对特种设备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处理】 |
检查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处理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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